第一阶段,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11号通知的要求,由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分级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执行。

第二类为参与权(droits-participation),主要包含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尤其是在一直崇尚立法至上的法国,评判立法权是否过度限制基本权利,是价值维度证立的一大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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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基本权利结构维度很可能与价值维度所支持的普遍性要求相冲突,例如某一项基本权利的实现可能需要限制其他权利主体的基本权利。[4]Décision n°89-269 DC du Conseil Constitutionnel du 22 Janvier 1990. [5]L. Favoreu et alii., Droit des libertés fondamentales, Paris, Dalloz, 7e éd., 2015.有关路易·法沃赫开创的新实证主义宪法学在整个宪法学方法体系中的坐标,参见王蔚:《法国宪法学研究方法之嬗变——从意识形态化到新实证主义?》,载《财经法学》2017年第12期。[31]至今,基本权利不得被改变性质仍主要针对国家公权力机构,通过在案例中进行积累和发展,基本权利的主观与客观面向不断得到相互协调。自1981年开始,每年举办关于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国际圆桌会议:每届圆桌会议的记录均定期在《国际宪法司法年鉴》(Annuaire Internationale de Justice Constitutionnelle)上发表。有关法国法律保留理论,详见J. Tremeau, La réserve de loi, Economica-PUAM, 1997, p.414。

[10]但不可忽视的是,仍存在不少亟待进一步厘清的问题:首先,在对以宪法第33条为核心的条文进行基本权利教义构造的基础上,如何进一步明确权利主体、国家义务、功能体系,以及如何持续保持体系的开放性。这一授权似乎为条例的正当化提供了依据。[10]因此,在权力下放的过程中,不仅地方国家机构的职权得到扩大——特别是首次规定地方立法权,而且权力下放也为地方国家机构采取促进本地方发展的各种措施创造了规范空间。

与此同时,还需要其他部件围绕核心要素协调配合、同频共振,才能使中央的枢纽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其三是协调和纠偏的立体性,即区域协调机制应当坚持构造的多元性,不仅中央要在全国层面建立区域协调机制,省市等层面也应当建立一套自身的区域政策,既协调辖区内不同地域之间的均衡发展,同时又接受国家层面统一的区域协调政策的指导与整合。从我国当前的区域协调发展实践来看,中央所进行的地域性制度纠偏应当注重三个方面:其一是协调和纠偏的精准性,即中央对地区之间的发展不协调要具有及时、有效和准确的感知,通过有效的体制和机制建设,精准发现地区之间发展不协调的状况和原因,并在此基础上采取精准有效的纠偏手段。近几年来,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考虑到我国区域协调发展的实践演变较快,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区域协调发展立法需要以积累较为成熟的机制和实践作为基础,因此,在完善区域协调发展机制的过程中必须用好国务院的行政立法权,从而有效衔接中央行政权和中央立法权,使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在区域协调发展上实现功能对接。[33]参见《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2020年3月12日国发〔20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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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两方面在《宪法》规范上分别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为主体,[14]因此,中央在区域协调发展中的枢纽性地位兼容党规国法,在政治枢纽之下兼含立法枢纽和行政枢纽,形成以分工为基础的协调整体。[18]蒋清华:《现行宪法中党的领导之法教义学阐释》,载《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6期,第91页。各个地方发展得更好,才会增加整个国家建设的速度。只有中央的尊重和促进职责与平等原则结合,各区域的充分发展才是完整的。

从现行《宪法》正文的内在结构来看,需要准确理解关于党的领导的宪法规范与其他宪法规范的关系,特别是与国家机构宪法规范的关系。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如何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问题,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和新主张,对于推动我国的区域协调发展作出了重要理论贡献。它本身蕴含着丰富的中央与地方关系,也需要在央地关系视角下进行解析。[41]陈瑞莲:《欧盟国家的区域协调发展:经验与启示》,载《政治学研究》2006年第3期,第119页。

[34]参见宁乃如:《市场经济呼唤平等权——试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载《法学研究》1993年第4期,第3页。[31]李克强:《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21年6月8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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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茂钦:《区域协调发展的经济法治新维度——定位重塑与体系演进》,载《北方法学》2020年第6期。这就要求中央及时采取立法手段来促进和保障此类协作行为的效果。

[24]冉富强:《区域协调发展的国家义务与法治保障》,载《江西社会科学》2013年第8期,第167页。市场经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经验证明,在区域经济发展上,市场往往‘失灵,造成地区差距的扩大与区域之间的不公。作者简介:王建学,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文章来源:《法学杂志》2022年第3期 进入专题: 区域协调发展 央地关系 中央统一领导 共同富裕 。目前,中央根据地理空间的主体功能来划分功能区,这是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执行中的巨大进步。在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权力结构中,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也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因此,1982年《宪法》没有继续将两个积极性原则规定为经济发展方针,而是规定为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职权划分的原则,即第3条第4款: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结构中,发展的动力主要来自地方和社会,中央则主要负责促进和协调。[29]中央对地方充分发展的尊重和促进,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对个人发展的尊重和促进。

1954年《宪法》第15条规定:国家用经济计划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造,使生产力不断提高,以改进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巩固国家的独立和安全。第二,中央与地方关系法。

这种状况不仅导致全国区域战略无法得到有效开展,而且导致区域间合作不断出现矛盾冲突。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过程中,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通过行政力量对区域协调发展的相应制度以及环境进行建构,市场在这一建构过程中发挥作用的空间较小。

彭真同志在说明宪法修改草案时指出:草案根据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原则,规定中央和地方适当分权,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了地方的职权,肯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它的常委会有权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对于促进各地方协调发展,中央在宪法上有义务消除针对不同地方的、缺乏合理性的、不平等的差别待遇,使各地方的发展动能得到平等且充分的释放,在长远上应当逐渐改变东重西轻的发展格局。当然,仅仅设立行政管理机构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设立类似于委员会制的审议和决策辅助机构,实现审议决策机构和执行管理机构并举,从而更有效落实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

在分析区域协调发展问题时必须承认一个大前提,即宪法所确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21]周叶中、张彪:《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法律机制的系统论分析》,载《湖北社会科学》2012年第5期,第143-144页。

[26]对于包括区域协调发展在内的事项,它当然地具有行政上的统一领导权和管理权。在制度运行层面,中央的行政权则是区域协调发展的执行依托。

参见王贵松:《国务院的宪法地位》,载《中外法学》2021年第1期,第217页。参见《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琼府〔2020〕4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和《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2020年6月1日印发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

[42]周叶中、张彪:《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法律机制的系统论分析》,载《湖北社会科学》2012年第5期,第145页。我们国家很大,一个省就有几千万以至上亿人,相当一个大、中国家,各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这样规定,有利于各地因时因地制宜,发挥主动性、积极性,加速整个国家的建设。第四,行政机关直接参与区域协调发展的政策实施和机制实践,对区域协调发展的最新状况和问题具有行政上的感知优势,中央人民政府作为统筹并执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不仅能够有效汇集全国区域协调发展的各类信息,更享有相关的行政立法权。[7]三是从区域合作的角度,为区域合作立法或区域合作协议提供法治框架,[8]这种思路尽管因其具体内容同时带有立法学或行政法学的色彩,但基本上可以归入宪法地方制度的范畴。

前述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关于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批准权,直接决定着整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方向,对区域协调发展也具有重要的框架性意义。[9]因此,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在根本上意味着,国家由集中并垄断经济和发展的动力到将这种动力赋予个人和社会。

如何认定此类机构的法律地位成为一大问题。其二是协调和纠偏的平衡性,即中央对地区之间的发展不平衡要按照实质平等和整体性原则达到纠偏结果的实质性平衡,而且特别重要的是,所谓平衡并不仅仅是地域之间的经济发展平衡,更包括以公民平等权为价值取向的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人口的增长同经济社会发展的平衡,全国范围内经济发展与社会、生态等方面的平衡。

离开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区域协调发展本身既会失去政治保障,也会丧失重要的顶层设计。